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46號
- 原告
- 許卓晉
- 訴訟代理人
- 吳誌銘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曼娸律師
- 被告
- 劉正君
- 被告
- 呂昭鋒
- 被告
- 李金雪
- 被告
- 羅瑤珠
- 被告
- 馬驪
- 被告
- 丁惠美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正隆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蕙蘭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豐欽律師
張晏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6 年2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具狀聲請再開辯論,依本件之事件類型、性質及全案事證,認具重要性,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另請兩造就被告聲請再開辯論之事由,預作辯論之準備,以利訴訟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