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9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7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洪文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70號

上訴人
呂學在
被上訴人
李信仲
被上訴人
晶鑽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明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0六年五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三條、第七十七之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晶鑽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李信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一0六年五月四日本院一0五年度重訴字第一0七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而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陸佰叁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伍仟玖佰肆拾陸元,經本院於一0六年六月五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十三日在上訴人居所送達,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有送達證述附卷可稽,上訴人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可按,其上訴於法自有未合,不應准許,爰予駁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70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