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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185號

終止地上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林伊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18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志光
訴訟代理人
楊嘉中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周淑貞
即原告
周志賢
即原告
李周素娥
即原告
周煌輝
即原告
周秉翰
即原告
蘇金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1185號請求終止地上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5 萬4,900 元(即以本件起訴時之土地公告現值核算之地價),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7,1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185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終止地上權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