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1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18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志光
- 訴訟代理人
- 楊嘉中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周淑貞
- 即原告
- 周志賢
- 即原告
- 李周素娥
- 即原告
- 周煌輝
- 即原告
- 周秉翰
- 即原告
- 蘇金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蕭棋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1185號請求終止地上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5 萬4,900 元(即以本件起訴時之土地公告現值核算之地價),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7,1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