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61號
- 上訴人
- 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信煌
- 訴訟代理人
- 張家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秀玲間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