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0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61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解怡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61號

上訴人
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信煌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秀玲間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解怡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61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