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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9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唐于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95號

被告
TOMORROWPLUS CORP.
被告
統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2人
法定代理人
陳慶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5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53 萬7453

.52 元即新臺幣5137萬4536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69萬62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法 官 唐于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訴訟標的金額│ 折合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      │(美金)  │                      │
├──────┼──────┼──────────────────────┤
│1 (原告1050│0000000.5  │ 00000000                  │
│226 起訴時)│      │ (00000000.5* 起訴時0000000 美金現金賣出匯 │
│      │      │ 率33.432=00000000)            │
│      │      │                      │
├──────┼──────┼──────────────────────┤
│2 (原告1050│0000000.52 │①0000000.52-0000000.5=23176.02      │
│725追加後) │      │②23176.02* 追加時0000000 之臺灣銀行賣出現金│
│      │      │匯率32.327=749211             │
├──────┴──────┴──────────────────────┤
│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00000000(計算式:00000000+749211 =00000000) │
│  (新臺幣)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95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