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78號

確認借名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蕭涵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7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建志

      林建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原告張麗芬間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仟零壹拾萬捌仟貳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肆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78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借名關係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