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陸許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陸許字第2號
- 聲請人
- 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亦仙
- 代理人
- 黃福雄律師
- 代理人
- 王吟吏律師
- 代理人
- 陳政熙律師
- 相對人
- 江西賽維LDK太陽能高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志斌
- 代理人
- 陳祖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5 年度陸許字第2 號裁定認可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一零五年度陸許字第二號裁定認可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亦為非訟事件程序所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債權人,對於相對人進行債務清理程序並請求本院認可,有利害關係,為了解案情必要,爰聲請閱覽本院105 年度陸許字第2 號裁定認可事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主張上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 年度仲許字第3 號裁定、同院105 年4 月11日移轉命令、同院105 年度陸許字第1 號裁定、同院105 年5 月2扣押命令,堪認聲請人就其與本院105 年度陸許字第2 號裁定認可事件間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已盡相當之釋明,因之,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