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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242號

聲明異議(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242號

抗告人
即異議人
捷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施幸一間因聲明異議(返還提存物)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8月24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到院。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242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返還提存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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