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2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242號
- 抗告人
- 即異議人
- 捷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國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施幸一間因聲明異議(返還提存物)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8月24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到院。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242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施幸一間因聲明異議(返還提存物)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8月24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到院。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