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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82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趙雪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82號

聲請人
鐘得志
聲請人
鐘晨睿
聲請人
孟慶承
聲請人
陳俊佑
聲請人
林宜瑾
聲請人
黃政宏
聲請人
黃素凡
聲請人
黃素杏
聲請人
張紹晃
聲請人
李忠源
聲請人
蔡錦成
聲請人
連松山
聲請人
簡正詮
聲請人
張智翔
聲請人
曾盆信
聲請人
李清基
聲請人
林淑菁
相對人
松大資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哲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勞資雙方同意本爭議案(資遣費、預告工資及積欠工資),勞工鐘得志部分積欠工資以114,000元、預告工資以38,000元及資遣費49,875元,勞工鐘晨睿積欠工資以40,000元、預告工資以13,333元及資遣費17,500元,勞工孟慶承積欠工資以10,000元、預告工資以3,333元及資遣費4,375元,勞工陳俊佑積欠工資以76,000元、預告工資以25,333元及資遣費33,250元,勞工林宜瑾積欠工資以48,000元、預告工資以16,000元及資遣費21,000元,勞工黃政宏積欠工資以25,000元、預告工資以16,667元及資遣費21,875元,勞工黃素凡積欠工資以31,000元、預告工資以20,667元及資遣費27,125元,勞工黃素杏積欠工資以12,760元、預告工資以8,507元及資遣費11,165元,勞工張紹晃積欠工資以33,000元、預告工資以11,000元及資遣費12,375元,勞工李忠源積欠工資以31,000元、預告工資以20,667元及資遣費27,125元,勞工蔡錦成積欠工資以84,000元、預告工資以18,667元及資遣費21,000元,勞工連松山積欠工資以84,000元、預告工資以18,667元及資遣費21,000元,勞工簡正詮積欠工資以84,000元、預告工資以18,667元及資遣費21,000元,勞工張智翔積欠工資以84,000元、預告工資以18,667元及資遣費21,000元,勞工曾盆信積欠工資以84,000元、預告工資以18,667元及資遣費21,000元,勞工李清基積欠工資以75,000元、預告工資以16,667元及資遣費18,750元,勞工林淑菁積欠工資以90,000元、預告工資以20,000元及資遣費22,500元,前揭款項資方應於106年10月16日匯入勞方鍾得志等十七人個人原薪資帳戶。」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6年10月3日在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調解,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鐘得志積欠工資以新臺幣(下同)114,000元、預告工資以38,000元及資遣費49,875元、鐘晨睿積欠工資以40,000元、預告工資以13,333元及資遣費17,500元、孟慶承積欠工資以10,000元、預告工資以3,333元及資遣費4,375元、陳俊佑積欠工資以76,000元、預告工資以25,333元及資遣費33,250元、林宜瑾積欠工資以48,000元、預告工資以16,000元及資遣費21,000元、黃政宏積欠工資以25,000元、預告工資以16,667元及資遣費21,875元、黃素凡積欠工資以31,000元、預告工資以20,667元及資遣費27,125元、黃素杏積欠工資以12,760元、預告工資以8,507元及資遣費11,165元、張紹晃積欠工資以33,000元、預告工資以11,000元及資遣費12,375元、李忠源積欠工資以31,000元、預告工資以20,667元及資遣費27,125元、蔡錦成積欠工資以84,000元、預告工資以18,667元及資遣費21,000元、連松山積欠工資以84,000元、預告工資以18,667元及資遣費21,000元、簡正詮積欠工資以84,000元、預告工資以18,667元及資遣費21,000元、張智翔積欠工資以84,000元、預告工資以18,667元及資遣費21,000元、曾盆信積欠工資以84,000元、預告工資以18,667元及資遣費21,000元、李清基積欠工資以75,000元、預告工資以16,667元及資遣費18,750元、林淑菁積欠工資以90,000元、預告工資以20,000元及資遣費22,500元,前揭款項相對人應於106年10月16日匯入聲請人個人原薪資帳戶。詎相對人未履行,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內容為:「勞資雙方同意本爭議案(資遣費、預告工資及積欠工資),勞工鐘得志部分積欠工資以114,000元、預告工資以38,000元及資遣費49,875元,勞工鐘晨睿積欠工資以40,000元、預告工資以13,333元及資遣費17,500元,勞工孟慶承積欠工資以10,000元、預告工資以3,333元及資遣費4,375元,勞工陳俊佑積欠工資以76,000元、預告工資以25,333元及資遣費33,250元,勞工林宜瑾積欠工資以48,000元、預告工資以16,000元及資遣費21,000元,勞工黃政宏積欠工資以25,000元、預告工資以16,667元及資遣費21,875元,勞工黃素凡積欠工資以31,000元、預告工資以20,667元及資遣費27,125元,勞工黃素杏積欠工資以12,760元、預告工資以8,507元及資遣費11,165元,勞工張紹晃積欠工資以33,000元、預告工資以11,000元及資遣費12,375元,勞工李忠源積欠工資以31,000元、預告工資以20,667元及資遣費27,125元,勞工蔡錦成積欠工資以84,000元、預告工資以18,667元及資遣費21,000元,勞工連松山積欠工資以84,000元、預告工資以18,667元及資遣費21,000元,勞工簡正詮積欠工資以84,000元、預告工資以18,667元及資遣費21,000元,勞工張智翔積欠工資以84,000元、預告工資以18,667元及資遣費21,000元,勞工曾盆信積欠工資以84,000元、預告工資以18,667元及資遣費21,000元,勞工李清基積欠工資以75,000元、預告工資以16,667元及資遣費18,750元,勞工林淑菁積欠工資以90,000元、預告工資以20,000元及資遣費22,500元,前揭款項資方應於106年10月16日匯入勞方鍾得志等十七人個人原薪資帳戶。」,及相對人迄未給付等情,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函、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該調解內容為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4號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82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勞資爭議執行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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