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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官
    賴淑美
  • 法定代理人
    張碧燕

  • 當事人
    張國業大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國業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大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碧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6 月2 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4,000 元,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之二分之一,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13 元(計算式:12,225÷2 =6,113 ,元以四捨五入)。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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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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