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國業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大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碧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6 月2 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4,000 元,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之二分之一,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13 元(計算式:12,225÷2 =6,113 ,元以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