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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307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賴淑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30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曹秀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6 月8 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8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惟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定有明文,則訴訟標的金額得暫免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948 元(計算式:11,895÷2 =5,948 ,元以下四捨五入)。基此,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4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淑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307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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