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3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余健
楊証傑
沈雅娟
黃麗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間給付工資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先位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
各如附表一所示,其中上訴人張余健、楊証傑、沈雅娟、黃麗蓉
請求薪資差額、加班費、特別休假未休折算工資各合計為新臺幣
(下同)591,306元、255,644元、472,735元、749,806元,總計
為2,069,491 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39元,依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
,暫免徵收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二分之一,是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6,120元(計算式:32,239元÷2=16,120 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其餘請求未投保勞健保之損害賠償、年終獎金、健康檢查
及旅遊補助、應提撥之勞工退休金各合計為539,821元、379,504
元、444,859元、831,750元,總計為2,195,934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4,170元,是上訴人先位聲明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290元
(16,120元+34,170元=50,290元)。又上訴人備位聲明請求被
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各如附表二所示,其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之金
額及提繳之勞工退休金較先位聲明為少,則揆諸前揭規定,應依
其中價額較高者即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定之。是本件應徵收
第二審裁判費50,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先位聲明): ┌──────┬──────┬─────┬─────┬──────┬──────────┐ │原告 │張余健 │楊証傑 │沈雅娟 │黃麗蓉 │請求權依據 │ ├──────┼──────┼─────┼─────┼──────┼──────────┤ │1.薪資差額 │474,241元 │162,853元 │383,468元 │569,778元 │勞基法第22條第2項 │ ├──────┼──────┼─────┼─────┼──────┼──────────┤ │2.加班費 │ 59,652元 │ 39,396元 │ 15,508元 │ 0 │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 ├──────┼──────┼─────┼─────┼──────┼──────────┤ │3.未投保勞保│ 83,880元 │ 71,121元 │ 84,036元 │ 194,628元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 │ 之損害賠償│ │ │ │ │1項、第2項 │ ├──────┼──────┼─────┼─────┼──────┼──────────┤ │4.未投保健保│ 102,504元 │ 61,222元 │ 74,544元 │ 182,492元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 │ 之損害賠償│ │ │ │ │第3項 │ ├──────┼──────┼─────┼─────┼──────┼──────────┤ │5.特別休假未│ 57,413元 │ 53,395元 │ 73,759元 │ 180,028元 │勞基法第38條 │ │ 休折算工資│ │ │ │ │ │ ├──────┼──────┼─────┼─────┼──────┼──────────┤ │6.年終獎金 │ 225,425元 │157,609元 │181,703元 │ 214,082元 │勞基法第22條第2項 │ ├──────┼──────┼─────┼─────┼──────┼──────────┤ │7.健康檢查及│ 11,000元 │ 18,500元 │ 18,500元 │ 18,500元 │民法487條之1 │ │ 旅遊補助 │ │ │ │ │ │ ├──────┼──────┼─────┼─────┼──────┼──────────┤ │ 合 計 │1,014,115元 │564,096元 │831,518元 │1,359,508元 │ │ ├──────┼──────┼─────┼─────┼──────┼──────────┤ │8.應提撥之勞│ 117,012元 │ 71,052元 │ 86,076元 │ 222,048元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 工退休金 │ │ │ │ │、第14條、第31條 │ └──────┴──────┴─────┴─────┴──────┴──────────┘ 附表二(備位聲明): ┌──────┬─────┬─────┬─────┬─────┬──────────┐ │原告 │張余健 │楊証傑 │沈雅娟 │黃麗蓉 │請求權依據 │ ├──────┼─────┼─────┼─────┼─────┼──────────┤ │1.加班費 │ 57,922元 │ 39,087元 │ 14,033元 │ 0 │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 ├──────┼─────┼─────┼─────┼─────┼──────────┤ │2.未投保勞保│ 83,880元 │ 67,595元 │ 74,454元 │173,880元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 │ 之損害賠償│ │ │ │ │1項、第2項 │ ├──────┼─────┼─────┼─────┼─────┼──────────┤ │3.未投保健保│105,934元 │ 58,182元 │ 66,144元 │163,231元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 │ 之損害賠償│ │ │ │ │第3項 │ ├──────┼─────┼─────┼─────┼─────┼──────────┤ │4.特別休假未│ 51,322元 │ 50,053元 │ 62,449元 │144,000元 │勞基法第38條 │ │ 休折算工資│ │ │ │ │ │ ├──────┼─────┼─────┼─────┼─────┼──────────┤ │5.年終獎金 │171,000元 │139,500元 │135,000元 │144,000元 │勞基法第22條第2項 │ ├──────┼─────┼─────┼─────┼─────┼──────────┤ │6.健康檢查及│ 11,000元 │ 18,500元 │ 18,500元 │ 18,500元 │民法第487條之1 │ │ 旅遊補助 │ │ │ │ │ │ ├──────┼─────┼─────┼─────┼─────┼──────────┤ │ 合 計 │481,058元 │372,917元 │370,580元 │643,611元 │ │ ├──────┼─────┼─────┼─────┼─────┼──────────┤ │7.應提撥之勞│113,592元 │ 67,518元 │ 76,356元 │199,800元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 工退休金 │ │ │ │ │、第14條、第31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