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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27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27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楊淑淨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吳紹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自民國106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部分,經查,狀附借據載明利息自民國105年6月1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計算,且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所簽發之票據以釋明其利息請求之依據,是其請求逾借據約定利率部分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271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