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2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24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杉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淑芬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確有使用信用卡(現金卡)消費之證明文件。
二、相對人自訂約之日起完整之借、還款明細表。
三、貴公司請求相對人給付之本金及自92年7 月1 日起迄清償日止之利息、費用與相對人還款之情事未明確,為確認貴公司請求,請分別臚列計算方式,以確認請求標的及數量。
四、臚列聲請人請求本金內容項目有何。(由於債權資料明細表,關於本金餘額及債權總金額包括但不限於本金、相關利息、違約金及費用等,為瞭解其內容及項目,故有陳明之必要)。
五、聲請人請求利息給付,其中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迄清償之日之利率為何?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