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國更四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更四字第1號
- 原告
- 莊榮兆
- 訴訟代理人
- 蔡英美
上列原告追加被告林峰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蔡碧玉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標題中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裁定法院「民事民事第四庭」,應更正為「民事第七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