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破字第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21號
- 聲請人
- 蔣達基
上列抗告人因106年度破字第21號破產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21號
上列抗告人因106年度破字第21號破產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