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4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04號

外國仲裁判斷聲請承認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溫祖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04號

聲請人
YD ONLINE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SANG-CHEOL SHIN
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因思銳遊戲總局股份有限公司(即INSREA GME CENTER CORPORATION )、李志建間請求外國仲裁判斷聲請承認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302,604元【計算式:(美金266,800.93元+美金49,345.36 元+美金34,711.74 元+美金36,545.03 元+美金63,898.5元+美金82,300.3元)×聲請人聲請之日即民國106 年7 月13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552=新臺幣16,302,60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3,000 元。又依仲裁法第48條第1 項規定對於外國仲裁判斷之聲請承認,應向法院提出仲裁判斷書之正本或經認證之繕本,同條第4 項規定聲請狀,應按應受送達之他方人數,提出繕本,由法院送達之,茲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聲請費用3,000 元、仲裁判斷書之正本或經認證之繕本及聲請狀繕本各二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04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外國仲裁判斷聲請承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