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更一字第10號

清償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溫祖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更一字第10號

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游信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榮三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依上訴人於108 年1 月2 日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更一字第10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