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更一字第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更一字第10號
- 上訴人
- 即反訴原告
- 游信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榮三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依上訴人於108 年1 月2 日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