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33號
- 抗告人
- 翊瀧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西子
按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上列抗告
人與相對人李娟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
18日本院駁回其訴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
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
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