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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47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石珉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47號

上訴人
李坤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勝煌、楊冠毅、林秋雄及林振雄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2萬7,114 元及自105 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三、上廢棄部分,准予供擔保宣告假執行。」,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62萬7,11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0,2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47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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