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57號
- 上訴人
- 陳聰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衡慶、許祖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7 月2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6 年7 月19日提起上訴到院,經本院於106 年7 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上訴費,惟揆諸前揭規定,核上訴人以本院業以106 年度救字第107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抗告(其書狀誤載為聲明異議)求予撤銷106 年7月21日,即難謂無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