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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5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林晏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57號

上訴人
陳聰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衡慶、許祖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7 月2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6 年7 月19日提起上訴到院,經本院於106 年7 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上訴費,惟揆諸前揭規定,核上訴人以本院業以106 年度救字第107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抗告(其書狀誤載為聲明異議)求予撤銷106 年7月21日,即難謂無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晏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憶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57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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