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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32號

返還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溫祖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3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曹林美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鳳珠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35,20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5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32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報酬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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