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3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曹林美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鳳珠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35,20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5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32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報酬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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