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1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6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宣玉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63號

抗告人
張權嶔

      許榮棋

      李義雄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許阿雪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63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