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44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順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春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044號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零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陸仟玖佰肆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