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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287號

返還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姜悌文劉台安李子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8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麗芬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 萬99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54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法 官 劉台安

                法 官 李子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287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代墊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