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2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8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麗芬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 萬99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54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8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 萬99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54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