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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6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溫祖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6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華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嵩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7,3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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