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7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唐麗芸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枳鋼
上列當事人間轉讓股份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就請求廢棄106 年度訴字第871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86 萬3,224 元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86 萬3,224 元,就請求廢棄系爭判決命上訴人應返還協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648股股票予被上訴人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4萬6,480 元,共計為270 萬9,70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1,74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