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52號
- 原告
- 羅國榮
- 訴訟代理人
- 陳郁婷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介文律師
- 被告
- 羅敔菁
- 訴訟代理人
- 張世興律師
- 被告
- 朱峻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一項主文後段應增列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第一項主文中,僅判決原告之訴駁回,未就原告聲請假執行部分予以准駁,即屬漏未判決,既本院駁回原告之請求,即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一併予以駁回,併予敘明,爰依法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