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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63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陳香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63號

原告
陳嘉仁
代理人
江政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鳳明、陳富美、吳承翰、吳偉綸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㈠不動產部分,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結果,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733,850元,以下計算式均採四捨五入,茲說明如下:①臺北市○○區○○街○段000 號房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6,937,200 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為82,000元X338.40 平方公尺X1/4(所得利益)=6,937,200 元)。②新北市○○區○○路○段000 巷000 弄000 號房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

1,266,525 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為78,000元X64.95平方公尺

X1/4(所得利益)=1,266,525 元)。③新北市○○區○○路○

段000 巷000 弄000 號房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266,525

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為78,000元X64.95平方公尺X1/4(所得

利益)=1,266,525 元)。④新北市○○區○○路○段000 巷00

0 弄0000號房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263,600 元(計算式

:每平方公尺為78,000元X64.80平方公尺X1/4(所得利益)=1,

263,600 元)。㈡動產部分: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4,323,717

元(計算式:17,294,868元X1/4=4,323,717 元)。㈢合計共15

,057,567元(計算式:6,937,200 元+1,266,525元+1,266,525元

+1,263,600元+4,323,717元=15,057,5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44,528 元未據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63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