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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49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蕭涵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9號

原告
甘賴榮玉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被告
黃國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49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