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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2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蔡政哲解怡蕙黃鈺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26號

上訴人
原告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裾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 年重訴字第226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仟柒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拾柒萬肆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26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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