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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94號

請求為一定行為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94號

抗告人
劉家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洪文慧、林佳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3月6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94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為一定行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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