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94號
- 抗告人
- 劉家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洪文慧、林佳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3月6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94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洪文慧、林佳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3月6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