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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0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林玉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04號

原告
黃騰毅
原告
莊承恩
原告
黃柏鈞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董家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沐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叁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貳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04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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