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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1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徐千惠黃愛真郭思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1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冠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洋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甘玉惠因本院106 年重訴字第812 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黃愛真

                  法 官 郭思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12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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