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2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泰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史碩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正、郭長和、郭俊麟、王彰德、張階得、邱鴻輝、林勝勇、鄭素如、游輝江、張淑女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996,734元(計算式:8,792,433 元+76,204,301元=84,996,7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