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105號

聲明異議(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郭銘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105號

抗告人
張淑晶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振盛間因本院106年度事聲字第105號聲明異議(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又抗告人所提出之民事抗告狀,未具抗告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抗告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105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