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1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105號
- 抗告人
- 張淑晶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振盛間因本院106年度事聲字第105號聲明異議(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又抗告人所提出之民事抗告狀,未具抗告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抗告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105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振盛間因本院106年度事聲字第105號聲明異議(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又抗告人所提出之民事抗告狀,未具抗告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抗告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