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保險字第1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字第12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許慈美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收取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玖仟柒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伍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