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賴淑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國業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大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碧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6 月2 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4,000 元,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之二分之一,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13 元(計算式:12,225÷2 =6,113 ,元以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淑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