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0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戴佩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1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人就判決主文第一項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 萬7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第二項為非財產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