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3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30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曹秀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6 月8 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8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惟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定有明文,則訴訟標的金額得暫免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948 元(計算式:11,895÷2 =5,948 ,元以下四捨五入)。基此,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4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