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0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03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敏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借款債務、信用卡債務總額數額各為何?(請將各筆之本金、利息、費用分別臚列),另陳明並分別臚列上開2 筆債務利息計算之本金、利息計算之起迄日、利息計算方式(利率)為何?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