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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2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29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清照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借款債務1 筆、信用卡債務1 筆總額數額各為何?(請將各筆之本金、利息、費用分別臚列),另陳明並分別臚列上開3 筆債務利息計算之本金、利息計算之起迄日、利息計算方式(利率)為何?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292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