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2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27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楊淑淨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吳紹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自民國106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部分,經查,狀附借據載明利息自民國105年6月1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計算,且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所簽發之票據以釋明其利息請求之依據,是其請求逾借據約定利率部分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