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6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耀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吳君健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趙鈴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捌萬零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陸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貳拾參萬柒仟柒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捌仟貳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陸仟柒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參萬伍仟柒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玖仟參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陸拾參萬陸仟伍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一、如債務人未於第九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