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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6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6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耀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吳君健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趙鈴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捌萬零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陸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貳拾參萬柒仟柒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捌仟貳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陸仟柒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參萬伍仟柒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玖仟參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陸拾參萬陸仟伍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一、如債務人未於第九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64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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