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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24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24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淑芬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確有使用信用卡(現金卡)消費之證明文件。

二、相對人自訂約之日起完整之借、還款明細表。

三、貴公司請求相對人給付之本金及自92年7 月1 日起迄清償日止之利息、費用與相對人還款之情事未明確,為確認貴公司請求,請分別臚列計算方式,以確認請求標的及數量。

四、臚列聲請人請求本金內容項目有何。(由於債權資料明細表,關於本金餘額及債權總金額包括但不限於本金、相關利息、違約金及費用等,為瞭解其內容及項目,故有陳明之必要)。

五、聲請人請求利息給付,其中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迄清償之日之利率為何?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246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