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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73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73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劉文森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惟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伍拾萬捌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392萬元,自民國101年8月3日起計算至105年10月31日止之本息合計25,227,567元,扣除以債務人所有房屋價值1,550萬元抵債後,尚餘9,727,567元未清償,爰請求給付等語。惟查,債權人提出之付款明係載明,債務人自101年9月1日起至105年10月止,共計清償3,219,492元,此部分金額應併予扣除,扣除後尚餘6,508,075元本金未清償,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738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