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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國再字第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藍家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黃志成

      黃美雲

      王淑珠

      黃渝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因106 年度國再字第1號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國再字第1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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