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國再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黃志成
黃美雲
王淑珠
黃渝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因106 年度國再字第1號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黃志成
黃美雲
王淑珠
黃渝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因106 年度國再字第1號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