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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國更四字第1號

國家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林玉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更四字第1號

原告
莊榮兆
訴訟代理人
蔡英美

上列原告追加被告林峰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蔡碧玉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標題中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裁定法院「民事民事第四庭」,應更正為「民事第七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國更四字第1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