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1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108號
- 抗告人
- 江宜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王文鈞等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補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108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王文鈞等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補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