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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108號

確認婚姻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彭南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108號

抗告人
江宜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王文鈞等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補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108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婚姻無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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