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聲字第5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509號
- 聲請人
- 孫世群律師即被繼承人陳王信治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9年度繼字第764 號拋棄繼承事件民事卷宗卷證資料。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 242條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王信治之遺產管理人,為利遺產管理人職務之順利進行,有明暸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繼承情形必要,爰為本件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乃被繼承人陳王信治之遺產管理人乙節,據其提出本院裁定書為證,堪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能事。是參酌前述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可准許。
四、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